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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物业启动费能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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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8-22 18:20
标题: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物业启动费能否扣除?
问: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已经基本完工,住户已入住,为使住户有一更好的居住环境,我们聘请很好的物业公司,但在支付启动费100万元,由我公司承担,对方单位已开具发票,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在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还是管理费用中。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物业启动费不是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列支,应属于销售费用。
作者:
valent2010
时间:
2011-2-21 16:28
学习了,呵呵,谢谢楼主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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