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2250|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房地产建筑商(您说的应该是开发商)应缴纳的税收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10-24 00:10
  •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3-5 22:52: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营业税: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取得经营收入(指价款及价外费用,下同)征收,税率为5%。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不论合同如何规定,以收到预收款的时间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进行结算,并开具销售发票,因购房者原因而拖欠价款的,其应收未收款项应确定为营业收入,开具发票进行结算的时间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款,分市区、县城(镇)、乡村分别按7%、5%、1%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征收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款以4%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4、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目前,宁德市是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住宅按1%预征。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其它房地产按2%预征。别墅按3%预征。



    5、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的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年征收。现在寿宁县执行的标准:鳌阳镇一等地每平方米1.5元,二等1元;其他建制镇一等地每平方米0.8元,二等0.5元。自2005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凡超过三年未出售的商品房用地,一律按规定补税;未超过三年的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征税。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6、印花税:不作具体阐述。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印花税暂行条例。

    7、车船使用税:企业有车辆的要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8、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利润)依33%的税率征收,按月或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征收方式有依帐征收和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征收的其应纳税所得率为10—20%。对在寿宁县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问:外商投资的企业是否要交纳城市房地产税?哪几种税费不用交纳?谢谢!

      答:您所指的“外商投资的企业”这里我们暂理解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低于25%的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号)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我国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仅就其房产征税,对地产不征税,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要交纳土地使用费。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执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根据这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国税发[1994]12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因此,不适用《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评分

    参与人数 1本位币 +10 收起 理由
    银河飞雪 + 10 精品文章

    查看全部评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1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1-11-23 10:33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0-12-20 17:12:14 |只看该作者
    新人路过,向前辈学习!辛苦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7 21:05
  • 签到天数: 745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0-12-20 21:52:34 |只看该作者
    新人路过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