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
问:我公司为国有企业,2006年将一处房地产出售给乙单位,并办理好有关产权手续,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但当时在合同中对乙单位提出了约束条件,现乙单位未达到约束条件,需要支付违约金,请问如何纳税?
答: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营〔2002〕40号)规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发生的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随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所以,对于贵公司依合同规定向受让方收取的违约金,应该作为价外费用补交违约金部分的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