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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税务总局发文明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亏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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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3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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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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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11-3 13:00: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0年第20号公告),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上述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也按《公告》规定执行。



        本来就是亏损,因为票据不准确或计算失误而纳税调整出现问题太常见了,不允许弥补亏损,还要缴纳所得税当然缺乏情理了,我看顶多算是虚报亏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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