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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产权房开发是否适用国税发(2009)31号文 [打印本页]

作者: daxiangyong    时间: 2010-10-9 15:41
标题: 小产权房开发是否适用国税发(2009)31号文
村镇开发公司(房地产四级资质),接受镇政府的委托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小区,但是后来相关手续没有办妥,仅以公司的名义办理了立项申请(已批复)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在向政府缴纳了土地管理费以后由公司自行开发,以公司名义出包工程,支付工程款,房屋已经完工,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无法办理两证。同时与购房人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收取房款。营业税已经按销售不动产缴纳了,但是一直未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现在税务稽查要求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该企业是否适应31号文件?
作者: jinnee517    时间: 2010-10-9 21:11
小产权房只不过是没有产权而已。税务执行是按经济业务的实质来进行的,所以,有没有产权不影响经济业务(房地产开发)的实质。
作者: fafa    时间: 2010-10-11 00:27
小产权房是视同销售不动产,所得税也是参照31号文执行。特别说一下:小产权房不交土地增值税。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10-14 09:03
应该适用 只是小产权房有税收优惠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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