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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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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21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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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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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8-6 19:38: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们常常在税法中看到实际发生实际支付表述。那么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是什么意思呢?
    从字面上理解:实际发生就是一项经济业务的义务和权益现在发生了;实际支付就是现在兑现了一项经济业务的义务。显然实际发生中的经济业务的义务和权益的时点就是现在,而实际支付中的经济业务的义务的时点则可能是过去、现在和将来。
    从时点和对价关系上来看:实际发生≠实际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的“实际发生”一词如何判断,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主要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据实扣除原则。
    会计上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能在特定方面使用的,受到一致性谨慎性原则制约,在会计概念体系中处于较次要的地位,而不应被过分强调。但是在税法中被扩大放大且反向使用,主要原因税法也是一种法律,必须遵循法律共有规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常必须由企业举证来支持或者否定。真正剩下的只有据实扣除原则。
    税务机关对现行的“实际发生”三种理解有自己结论:
      对于第一种是“款项支付即为实际发生”。企业支付的款项并不能与经济业务形成对价关系,而且支付的款项金额无法确定为扣除项目支出的金额,所以款项支付行为不一定就是表示扣除项目的实际发生
    对于第二种是“支付义务发生即为实际发生”。支付义务发生本来可以意味着扣除项目支出发生,但是这种支付义务存在着支付金额不确定性、取得凭据合法性等情形,企业也不能证明它们之间存在相关性和形成对价关系。更不能证明该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因此支付义务的金额也无法确定为扣除项目支出的金额。
    虽说无论款项是否支付还是付款凭据是否取得,企业最终都要负担此项费用的,但是企业承担的不是现时义务,也不能确定可靠的流出期间和金额,就等于没有形成扣除项目支出的发生。
    对于第三种是“收到发票即为实际发生”。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具有履行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开具或收到发票不仅仅是表示取得了收付款项凭证的行为,同样也表现双方对该经济业务的义务和权益互相确认和认可行为。即使是违规提前开具发票没有款项支付行为,但是属于应该承担约定义务不可撤消的性质。也就是说双方确定确切的发生时间和支出金额。收到发票应作为扣除项目的实际发生,虽然发票也不是扣除项目支出(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但是一旦开具或收到发票就视同该经济业务实际发生了。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即登记时就是实际发生转移行为),对动产所有权转移实行的是财产交付制度(即交付时就是实际发生转移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金款项和货物物品都属于动产,其交付行为就是通过交易行为依法转移占有。
    税法和《会计准则》对销售(交易行为)的规定差异在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都强调“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在这里税法排除了“可能性”却强调“可靠性”。
    通过上述分析,参照上述规定,判断“实际发生”与否实用简易的方法:应当采用货物(服务)交付与收付款项双重标准来认定,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可认定为“实际发生”。即:只有开具或收取了合法、有效凭证才能证明经济业务的义务和权益为实际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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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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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21 22:17:10 |只看该作者
    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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