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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贸企业签订《购买铝合金门窗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商贸企业销售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工程(商贸企业没有安装工程的施工资质),工程竣工后除预留3%的尾款自保修期满外,其他款项全部支付。
开发企业凭商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建筑工程费用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970万元
其他应付款――保修金 30万元
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商贸企业的铝合金门窗款1000万元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分析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商贸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含安装),用于开发产品,从实质上讲应该是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应该与施工单位结算,构成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号)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也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可见,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商贸企业的铝合金门窗款1000,以“增值税发票”直接进入开发成本,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因为它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以及“国税函[1999]586号”规定精神不相符。
[ 本帖最后由 小李子 于 2010-8-22 12:1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