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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契税返还的财税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4-1 10:18
  • 签到天数: 15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7-16 10:20: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与市政府商订购入一宗土地用于厂房建设,当时与市政府商谈,这个契税予财政返还,经查

    企业收到政府土地契税和出让金返还,应当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解释:是指各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款,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不属于“财政拨款”,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现在有个问题是,这笔款其实公司没有支付,直接由财政局付了,发票抬头是我们公司的,现在财政局要求我们开一张收款收款,让他们入账.

    想请问一下,这笔返要交税,但是能不能分期交,有没有什么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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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12 17:13
  • 签到天数: 69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0-7-16 11:01:57 |只看该作者
    契税直接由财政局支付了吗?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4-1 10:18
  • 签到天数: 15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0-7-16 11:07:53 |只看该作者
    是的,直接由财政局支付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10-10 10:23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10-7-16 15:19:29 |只看该作者
    可不可以冲成本呀,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4-1 10:18
  • 签到天数: 15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0-7-17 10:44:46 |只看该作者
    不能冲成本的,大家有没有什么好的处理方法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9-26 22:3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6#
    发表于 2010-7-17 12:32:3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的帖子

    我觉得应该能冲成本的,因为现在会计越来越讲实质重于形式,退回的是契税,契税本来就是土地成本,相当于退的土地成本,所以应该冲成本,可是找不到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可靠的依据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1-21 11:31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10-7-17 13:20:59 |只看该作者
    我们退回的契税就是冲的成本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2 08:24
  • 签到天数: 255 天

    [LV.8]以坛为家I

    8#
    发表于 2010-7-17 15:27:20 |只看该作者
    按说应该可以冲成本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4-1 10:18
  • 签到天数: 15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9#
    发表于 2010-7-17 15:31:27 |只看该作者
    会计上冲成本好像说得过去,但在税务上说得过去吗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0-25 09:48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10#
    发表于 2010-7-17 18:27:04 |只看该作者

    多转个弯就成为不征税收入

    你可以这样处理,在公司与市政府商订购入一宗土地用于厂房建设时,按照应该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然后由政府以科技研发费用的名义下发一个文件,由财政部门将应由政府返还的土地契税和出让金变为研发费用拨付给你公司。你公司按照财税[2009]87号文件将收到的款项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欢迎联系,邮箱tanxiongming@163.com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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