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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帐务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9 21:0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2-21 14:11: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是冲减“开发成本”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
      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应视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上述规定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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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0-13 15:35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1-2-21 15:39:05 |只看该作者
    按照收到的政府补助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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