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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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特点解析
一、房地产相关概念
(一)房地产
房地产是房屋财产和土地财产的总称,在经济学上称为不动产,不动产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土地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很多国家将房地产称为物业。
房地产涉及的税收主要有两类,一类为财产税性质,即对房地产的存量状态进行征税,我国现在开征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以及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的有关房地产税目,均属此性质;第二类为流转税和所得税性质,指在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及流通管理环节开征的各种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二)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市场可分为以下几类:房地产一级市场,指土地征用、划拔、出让市场,房地产呈纵向流通,土地的出让方式一般有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三种方式;房地产二级市场,指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市场,房地产呈横向流通,通过表现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房地产三级市场,指房产的互换、典当、租赁以及二手房交易市场,房地产呈横向流通,表现为消费者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广义而言,房地产市场还包括物业管理市场,指以物业管理服务为交换对象的市场,对前三级房地产市场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三)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是指通过市场运营机制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建设、销售、出租、管理、服务、咨询等项目的产业,具体可分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房地产经纪业、房地产管理业(物业管理业)、二手房交易的经营管理等行业,广义而言,还包括建筑业的房地产建设部分。
从历史看,我国的房地产业起步较晚,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房地产业得以迅速发展,其原因与我国三项重大制度和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第一,改福利性住房制度为商品化住房制度;第二,改对土地无偿、无期限行政划拔的土地使用制度为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有限期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制度;第三,改千家投资、分散建设的房地产开发方式为综合建设、配套开发的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1991年3月和1994年7月,国务院分别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标志着我国房地产业走上了法制轨道,1998年8月,全国人大再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土地利用、用地审批等方面规范了我国房地产业的成长。
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相关概念
(一)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是随着城市住宅商品化的推行、工商用房建设事业的发展,以及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逐步从建筑业分离出来的新兴产业,主要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建设、销售、出租等环节,是房地产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是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是我国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其本质特点就体现在“综合”和“配套”上。所谓综合指对地下设施如给水、排水、供电、供热、煤气、通讯等设施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则指对住宅、工商业用房、文教卫生设施、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及其他公用设施进行配套建设,把城市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开发,保证城市的生产、生活、服务和文化设施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的整体功能。
(二)与相关行业的关系
1、与“建筑业”的关系
在我国三项产业的划分中,建筑业属于物质生产部门,是第二产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带有经营与服务的性质,是第三产业。
在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中,二者的具体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关系(委托、招标等),一般将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企业称为开发商,将从事房屋施工建设的企业称为建筑商或承包商;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自营工程,将建筑业的环节纳入本企业之中。对于第二类关系,值得注意的涉税问题有两点:一是自营工程在销售时,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二是存在自营工程的企业,如果有代建工程项目,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与“房地产管理业(物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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