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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分立是否会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打印本页]

作者: lincoph    时间: 2010-6-13 11:41
标题: 公司分立是否会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公司分立是否会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业务:假设A房地产公司净资产1000万元(现暂不考虑负债等因素),开发两幢写字楼分别为M号600万元和N号400万元,现因业务需要在同一城市将A公司要存续分立新A房地产公司、新设立B公司两个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其中M号继续留在新A公司中,N号400万元原值转移分到B公司中,分立后原股东在新A房地产公司和新B公司与原持股比例100%不变。请问,原A公司分立两个独立法人的公司业务过程中,是否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本人自解:
   一、营业税不征。
                  参照闽地税函〔2010〕43号;
  
    二、企业所得税不征。
                 因是原值转移不增值,依据国税发[2000]119号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三、土地增值税也不征。
                  参照 青地税函〔2009〕47号 第十八点答复。


   急盼各高手给予解答,并附上相关税收政策文件号。在此表示感谢!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0-6-13 12:09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47号
  十八、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地产,不征收原合并各方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合并后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合并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0-6-13 12:10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征收,这个应该是可以肯定的

但是土地增值税个人认为是要征收的,青岛的文件只能在当地适用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0-6-13 12:11
因为分立出去的土地实质就是土地投资的概念,适用下面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作者: 太阳鱼    时间: 2010-6-13 14:37
最好是咨询当地税局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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