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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房地产商与包销商签订合约代销或包销不动房产,应如何征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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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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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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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6-12 14:25: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把房产交给外商代销或包销,外商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外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684号文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外商代销收取代销手续费的,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收取营业税;


    (2)外商包销的。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境外包销商,境外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境外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境外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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