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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 “国五条”新政后各种避税方法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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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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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3-13 21:58: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五条”新政后各种避税方法
    “国五条”细则中明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后,各路人马纷纷献计献策,大致总结出了如下四种避税方法:赠与法、“阴阳”合同法、以房屋作抵押法、假离婚再复婚法,待我一一来点评。


    避税方法之一:赠与法
    方法:A把房子卖给B,A想通过赠与B的方式避缴20%的个人所得税。A认为,房屋产权赠与时,受赠人即B只涉及3%的契税以及赠与双方各承担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赠与人和受赠人,即A和B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基本不可行。实际上,按国家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其他情形的房屋赠与都要征收个税。因此,A与B之间不符合以上三种条件,想通过“赠与”方式逃避20%的个税是不可行的。

    避税方法之二:“阴阳”合同法
    方法:二手房交易中,采用“阴阳”合同法避税:“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是一份写低房价的合同,是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
    点评:可参考。“做低成交价格”确实是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为的是尽量减少买卖双方缴纳的税费。不过,这个“做低”是有限度的,如果二手房合同上的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过多,很有可能税务部门通不过,仍然按最低基准价计税。该基准价是最近该小区或者该区域的二手房成交市场均价。
    另外,阴阳合同要求买家必须有足够的现金补偿差价,对于好不容易凑个首付的基本行不通,除非买家有能力一次性付款。

    避税方法之三:以房屋作抵押法
    方法: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一分钱税没有,执行法院判决。
    点评:这个根本行不通。普法一下,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欠款,法院会裁定将已抵押登记的房产公开拍卖,然后以拍卖款用来偿还债权人,余款退还债务人。这时由于其他竞买人参加竞买,只能是价高者竞得。同时去过户时,买家承担全部税费,一分也少不了。所以,如果真这么玩,这房不一定就是买家的,而且税费一分也少不了。
    另外,如今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相当严格,如果欠款数额与房产价值正好差不多,法院也会认为这是非真实债务,是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务的行为,通常会判欠款无效,并有可能会认为案件名为借贷实为买卖,要求补交税款。
    因此,以这样打假官司的方式来规避税费,事实上风险很大,不可行。

    避税方法之四:假离婚再复婚法
    方法:第一步,上家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上家男;第二步,下家离婚,房产归于下家男(如果有房产的话);第三步,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钱归上家男;第五步,各自复婚。
    点评:理论上可行。这种曲折复杂暗渡陈仓的避税方法,从理论上来说是可行的,但在现实操作层面上,由于牵扯到两对互不相识的夫妻,其间情况太过复杂,除非情比金坚,不然假离婚就是一种很不靠谱、很可能最终追悔莫及的行为。另外,这在较大程度上违反了传统的道德伦理和社会秩序观念,非常建议不采用。否则,房事和房市都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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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3-18 14:17
  • 签到天数: 110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3-3-14 09:48:38 |只看该作者
    这些年房地产调控政策都是这样,也没有什么新意看看这次具体效果如何吧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9-1-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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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3-3-14 11:44:17 |只看该作者
    学习过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10-12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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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4#
    发表于 2013-3-14 17:10:4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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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5#
    发表于 2013-3-14 20:29:5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2 21:44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13-3-14 22:51:5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10-12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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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7#
    发表于 2013-3-15 12:07:3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3-25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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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8#
    发表于 2013-3-20 08:44:27 |只看该作者
    了解了!

  • TA的每日心情

    2013-12-23 15:36
  • 签到天数: 12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9#
    发表于 2013-3-20 10:30:44 |只看该作者
    真乱啊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10-11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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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10#
    发表于 2013-3-25 14:41:48 |只看该作者
    阴阳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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