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也在各论坛上搜过一些关于甲供材料的帖子,但由于多数都已和现时政策多少有点出入了,特发新贴请教并一起讨论。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1、
只要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依据暂行条例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对开发商来说,是否可以收供应商两种票,安装劳务收营业税的票,货物价款收增值税的票入成本?例如,厨柜公司卖厨柜给开发商并负责安装厨柜。提供入户门的公司卖门给开发商并负责安装入户门。开发商是不是可以收两种票?地税局能不能要求供应商将货款加安装劳务价款都开建安发票? 2、
自产货物的限定范围已经被废止。只要是供应商是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发商就可以收供应商两种发票。 3、
对于开发商自行采购并交由总包方安装、施工的甲供材料,如:屋面系统、外墙涂料、开关插座、电线电缆、可视对讲、洁具等甲供材料,新营业税法实施之后,货物价款部分开发商能不能收供应商的增值税发票入成本,然后就安装劳务款再收总包方的建筑安装劳务的发票(此部分不含材料价款)。现时,地税局能不能要求总包在开建安发票时将货物价款包含在里面开建安发票? 大家注意,情况1和情况3是有区别的,情况1是供应商供货还包安装,情况3是供应商只供货,但安装部分是由总包方完成的。我有问过不少地方税务局人员(北京、武汉、东莞),但多数税官并未有更深入的研究,多数都是这样回答,说情况1和3都可以收供应商增值税发票入成本,并且说,取得发票方只要取得真实的发票(无论是增值税的还是建筑安装发票),对开发商来说被剔除成本的可能性很小(税务风险很小)。但也有江西地税局的税官要求开发商一定要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的,否则要求调整成本(入户门、厨柜、塑钢门窗等)。 这些问题都来自实际工作,我相信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会遇到,上述有说错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教,如果能说一下当地的执行情况就更感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