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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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汇算清缴最新变化提示 一、汇算清缴企业范围的变化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应纳入地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新设企业主要有:
(一)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除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
(三)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四)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部门管理;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的,支付单位在地税部门征管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也由支付单位负责;
(六)包括新办企业在内,凡在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参加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不可少
参加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在2010年1月15日前,必须按时进行2009年度4季度纳税申报;然后,在2010年5月31日前,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申报有错误的,必须重新申报。纳税人愈期申报或重新申报时间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多
2009年1月至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近100个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包含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税金、损失及其他各环节的内容,落实到每个企业也相应有一定数量的政策变化点。因此,纳税人应按地税部门通知的时间,参加其举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接受税务部门的政策业务及涉税事项等方面的辅导。
企业应关注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对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的差异额,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整。
四、对部分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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