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6-10-24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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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新文件: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解析:可以用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本年季度盈利了,以前的文件没有规定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申报表也没地方填写,现在明确可以弥补了。
另外就是明确了免税收入可以不交季度所得税了,按以前的报表,由于会计利润总额包括免税收入(免所得税收入,例如国债利息收入)形成的利润,如果单纯按利润总额缴纳季度所得税,那么等于免税收入却要预交季度所得税的怪事。但是这段文字有个问题,这段文字的本意是要保证免税收入形成的利润不预交所得税,但是行文有问题,变成“利润总额-免税收入”,如果免税收入有成本,那岂不是有问题了吗?例如某企业免税收入600万,对应成本360万,应税收入100万,成本60万,则会计利润=100-60+600-360=300万 ,其应税所得=100-60=40万 但是按文件规定,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免税收入=300-600=-300万,连应税所得也不用交税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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