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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房产企业安置房是否要视同销售?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12 14:12
  • 签到天数: 337 天

    [LV.8]以坛为家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5-23 14:47: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   地产公司将开发的部份产品,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给了原土地提供商,请问,在进行所得税汇缴时,是否要将这部份房产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那土地成本如何确认?请提供参考文件。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房屋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商,已经改变了资产的权属,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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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6-28 11:45
  • 签到天数: 84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1-5-25 10:19:41 |只看该作者
    肯定是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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