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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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国税发〔2006〕31号文件曾有规定,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但是在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目前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继续沿用老31号文的规定,有人认为预售收入虽然在会计上没确认收入,但已经交纳了营业税和预交了企业所得税,理应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一时间无所适从。
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但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9]77号)文件的有规规定提供给大家,供参考。文件规定: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开发产品完工后,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时,应扣除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不含2007年及以前年度取得的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在2008年度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2、对2007年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摊销业务招待费的企业,其尚未摊销的部分可继续向后结转,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
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扣除“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不含2007年及以前年度取得的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在2008年度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案例] 某公司是房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1月开业。2006年和2007年发生了业务招待费60万元,因未发生营业收入,招待费当年作了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处理,按规定可以结转到2008年扣除。2008年实现完工产品销售收入2亿元,预售定金5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
则根据规定,2006年、2007年的业务招待费可向2008结转,加上2008年本身的业务招待费共计80万元,2008年的收入计算基数应为2.5亿元,2.5亿元*0.5%=125万元,可见业务招待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限额,但新税法实施后,由于业务招待费的60%才可税前扣除,所以该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招待费是 48((60+20)*60%)万元。
这里还有个问题要注意,由于预售定金5000元已作为本年度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了,所以到2009年度如果此部分预售款者转为收入了,则2009年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应在收入中扣减此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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