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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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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2010-02-12 [来源]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问题:二手非住宅房屋交易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是否按差额交纳,是否需要提供房屋销售(结算)发票,如果没有房屋销售(结算)发票,但有房屋产权证,应该如何交纳。因为我买的时候就是二手房,没有房屋销售(结算)发票。
答复:经与咨询人沟通得知该类二手非住宅属于个人转让行为,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并按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计算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原则上应由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重置成本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但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二项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确定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1、税务机关不予确认房地产评估报告或者纳税人由于地处偏远等原因无法取得评估报告;2、纳税人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
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核定征收率
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
1、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核定征收率为3%;
2、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在市内四区以外的,核定征收率应在0.5%~6%范围内,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增值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自行测算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纳税人可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携带有关资料至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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