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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售楼部样板房建造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feiyet    时间: 2009-12-11 21:26
标题: 有关售楼部样板房建造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问题
请教?
我公司在海南建造的售楼部及样板房在工程完成后要拆除
其建造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以前的财务老总说海南地税曾经有一个文件规定说售楼部的建造费用应该作为销售费用
不得在土增扣除
可是国税发(2009) 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六款有规定说开发间接费用包含了营销设施建造费用
那么现在其建筑费用是可以在土增扣除的对吗?


作者: 工作愉快    时间: 2009-12-11 23:56
不是吗???????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2-12 01:22
06年31号文出来之前大家都习惯做在销售费用

后来普遍认可的做法是作为固定资产来进行核算

现在一般的做法就是进开发成本或者进开发间接费用了
作者: feiyet    时间: 2009-12-12 08:59
谢谢!!!!!!!!!!!!!!
作者: 童浪子    时间: 2009-12-12 09:07
学习了................
作者: 王洪利    时间: 2009-12-14 17:24
学习了。。。。。。。。
作者: 大鹏展翅    时间: 2010-2-25 13:13
售楼部样板房我以前也是入固定资产,后看到国税发(2009) 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又调到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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