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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费用转移筹划法 [打印本页]

作者: 朵朵爸    时间: 2010-1-23 21:47
标题: 土地增值税费用转移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除利息支出外都不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以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金额作为基础按比例计算扣除。

按照规定,属于公司总部发生的期间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其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影响。但若采用适当人员分配方法和其他合理组织管理方法,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开发成本列支,则可增加扣除项目数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企业可以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某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例如,总部某处室领导兼任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这位负责人的有关费用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减少并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则可以增加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作者: 天使之城    时间: 2010-1-23 23:36
好好学习学习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1-24 14:00
虽说可以,但金额不大。
作者: 小柳    时间: 2010-1-31 10:53
说的太好了,我怎么都不会想到这些呢?难怪我总是不进步,太不爱动脑筋了,来这边,要好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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