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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与某知名铝合金商签订合同,包工包料含铝合金门窗\玻璃及安装,有门窗生产安装一般纳税人资质,但未分开材料款及安装费,对方欲开出铝合金和玻璃增值税发票结算,可否?如果按此合同我认为应该都需在本地开安装工程票,否则需要改动合同,分材料供货和安装两个合同,应做为混合销售行为,但玻璃不是他们生产的,我公司可以接受增值税票吗?我公司已给对方合同价中考虑5.5%的税金,我们改动合同为对方避税,可以提成吗,据施工商自己说厂方开票需他交纳4%的税金不知是真是假?
2.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所有业主推出免除2年物业费优惠政策,物业公司是外聘,如果按月向物业公司付出公司为业主承担的物业费,将涉及所得税和个人所得?不得税前列支?如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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