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2-21 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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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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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确认这几个问题:
1\按土地出让合同书上签订的日期是吗,那可是2009年1月,我还以为是土地证下来的日期2009年8月.
2\如果按2009年1月工计的话,我现在应该交纳全年的土地使用税了?
3\开始售房在2010年11月,那么我就应该在2010年12月开始按已售和未售来分摊计算?
4\全部销售完毕,则停交土地使用税?
5\占地面积5000平米.建筑面积为20000平米,其中有200平米为居委会用地,请问要不要分割200平米,还是就按5000平米计算土地使用税.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25500-1-1.html
依次回答:
第一,如果合同有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则以这个时间为准。如过没有,则从合同的签订时间来算。
一般来说,现在国土局的转让合同里都约定了交付土地的时间,基本跟**时间没太大差异。
第三,以交楼时间为标准来计算减少的分摊的比例。既以交楼给对方使用的次月起来抵减,我们这有一张表格计算。
第四,全部销售完毕,且已经全部交楼既交付给业主使用,则次月起不用纳税。
第五,居委会用地我们视为公共用地,在全部可售面积交楼完毕后,已经连同其他公共用地全部分摊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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