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4-9-29 1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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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7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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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那么,在2011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软件,已按10年摊销了一部分,剩余的部分是继续按原规定摊销?还是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调整为按2年摊销?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外购的符合规定的软件,可以执行不低于2年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不再强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12〕27号文件颁布之前购进,拟采用最短折旧2年进行摊销的软件资产,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之前未被税务机关核准采用最短折旧2年进行摊销的软件资产,继续按原办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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