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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向个人借入资金的利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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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娇
时间:
2009-11-9 21:55
标题:
企业向个人借入资金的利息问题
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向个人集资借入了一部分资金,而且这部分资金超过了公司注册资金的50%,现在这部分资金我是按银行利率计提利息(还没支付,记“预提费用”帐户),如果公司支付利息是不是一定要对方提供正式发票?这利息可不可在税前扣除?要不要缴营业税及附加和所得税?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1-9 22:06
需要去税务局开具发票才能列支
作者:
林娇
时间:
2009-11-9 22:15
一定要税务局发票才能列支,那就是一定要交营业税。。。。知道了,谢谢管管。
作者:
肉包子打狗
时间:
2009-11-9 23:07
学习了 我也正想知道呢
作者:
朵朵爸
时间:
2009-11-10 06:26
利息这一块的列支确实是个问题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需要缴纳营业税等
作者:
朵朵爸
时间:
2009-11-10 06:28
《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
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
“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借款给企业,收取了利息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Dai.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规定:“二、申请开具发票
的范围与对象,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Dai.开普通发票: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
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因此,该个人应到税务机关Dai.开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收。
另外提醒贵公司注意,还应代扣该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
本帖最后由 朵朵爸 于 2009-11-10 06:30 编辑
]
作者:
林娇
时间:
2009-11-10 13:02
标题:
回复 6# 的帖子
看了朵朵的回复,偶总算了解这块问题了,得赶快把帐务调整过来。
作者:
智诚
时间:
2009-11-12 10:22
在实际工作中,这个问题非常普遍,目前允许利息税前扣除还只有浙江,还只是崭扣。09年4月24日国税总局所得税司谬慧频在网上解答网友们这个问题时已明确表态不能税前扣除,这是对这个问题最高官方的意见。我们最好是和当地税局沟通一下,尽量降低涉税风险。
辽宁大连地税干脆出台文件,不允许税务局给个人Dai.开利息发票。
作者:
郑小艳
时间:
2009-11-16 12:07
需要去税务局开具发票才能列支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09-11-24 22:35
支付的个人利息不能税前扣除,道理上说不通,但就是这样执行的.注意了
作者:
流风破
时间:
2009-11-24 22:41
支付的个人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作者:
付丽俊
时间:
2009-11-26 09:39
我们单位支付个人的利息都没有发票,若是计入开发成本,那以后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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