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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筹建期间招待费的摊销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5 16:56
标题: 筹建期间招待费的摊销问题
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先计入开办费,但是否按开始生产经营的第一年的销售收入作为依据计算限额,再在当年摊销,网络上有不同的看法,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争议。

目前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按照开办费处理,不受限额的限制;一种是按照相关限额的规定进行处理,有人士认为应当按照限额进行扣除。

第二种说法的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在开办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也应该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限额列支规定,超过部分做纳税调整。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在开办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也应该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限额列支规定,超过部分做纳税调整。 "

我对第一种理解“按照开办费处理,不受限额的限制”能够理解。对第二种“按照相关限额的规定进行处理”不能理解。若筹建期发生招待费100万元,第一年度经营收入1500万元,招等费限额为75万元。是不是说第一经营年度只能发生55万元,期余20万元指标也在分5年摊销开办费时用完,对吗?

老师的回答是这样的:针对你举的这个例子,第二种解释是这样的,开办费中的招待费只能扣除75万元,多余的25万元不可以在当期摊销,也不可以在以后的4年中进行摊销。
相信考试中是不会涉及这种有争议的问题,大家探讨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期待有关规则进一步完善。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1-5 19:03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开办费没有明确的规定了,不知以后税法实践应如何执行。

[ 本帖最后由 xiaofengcpa 于 2008-1-5 19:07 编辑 ]
作者: 造化弄人    时间: 2008-1-5 20:30
就是啊  国家法律也不说清楚 麻烦啊
作者: 首城置地    时间: 2008-1-22 14:32
个人认为老师回答的是正确的,多余的25万元是不可以在以后的4年中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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