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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厦门市地主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19 08:41
  • 签到天数: 140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6-11 10:35: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10]77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9
    编辑时间:2010-6-10
    实施时间:2010-6-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厦门 
    阅读人次:156
    评论人次:0
    页面功能:【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减轻土地增值税清算压力,均衡税款入库,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降低欠税风险,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的规定,参考近期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平均税负水平,经研究决定,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中的普通标准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
      二、写字楼为3%;
      三、商业营业用房、别墅及其他房产为4%。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及上述预征率调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要求纳税人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分别核算,准确申报;对没有分开核算的,应从高适用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增值率达不到20%的普通标准住宅和确实没有增值的其他类型房地产,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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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6-12 16:16
  • 签到天数: 2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10-6-11 11:12:12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2010-03-17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转让二手房的问题
    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可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2%;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一)纳税人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按照规定向主管县(市)、区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和清算资料,委托税务中介机构清算的,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结清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和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审核,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结清税款。凡是发生退税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
    (二)审核人员的组成
    各省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于4月25日前成立土地增值税审核小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人员由法规、税政、征管、稽查、管理科(所)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八、其它问题
    (一)个人转让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有市场指导价、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等多种。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可简化工作程序,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及时办理纳税手续。
      (二)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减免税手续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凡符合减免土地增值税条件的,由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的宣传和准备工作。2010年4月25日前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制订具体的审批、审核操作办法,并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调整完毕。同时,对本《通知》下发前,按原预征率或核定征收率征收的税款,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征收税款,已缴纳的税款多退(抵)少补。
      十、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6-11 16:19:42 |只看该作者
    已经学习了,谢谢楼主提供的资料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19 08:41
  • 签到天数: 140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4#
    发表于 2010-6-17 10:06:45 |只看该作者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116号       2010-04-29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9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意义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大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对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以及促进税收增长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抓住当前房地产市场回暖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努力将税源转化为税收收入,推动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
      鉴于过去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偏低,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局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标准住宅1%;非普通标准住宅2%。各局要认真执行新的预征率,切实加强预征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为有效堵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漏洞,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要从严控制。对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或者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才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有股权交易行为和投资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一律不得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对旧房转让要从严从紧控制,一般不采用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

      四、从严控制缓税,大力催收欠税
      对土地增值税历年的缓欠税,在今年内要全部组织入库。对一次性组织入库确有困难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与纳税人制订分期纳税的计划,分期组织入库。凡未按规定缴纳的,要按规定课处滞纳金。对土地增值税缓税的审批,市局将从严控制。

      五、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把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作为今年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清算工作力度。对应清算未清算的项目要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清算,正在清算的项目要加快进度,清算完毕的项目,要尽快作出清算审核结论,结清税款。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算工作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遵从度,近期市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陆续研究出台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充实、完善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逐步强化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检查,认真解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县局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19 08:41
  • 签到天数: 140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10-6-17 10:07:30 |只看该作者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18号        2010.2.2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中有关“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精神,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促进保障性、普通性住房的有效供给,调节土地市场供应,保护有限的耕地,遏制非普通住房的过快增长和价格飞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1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市、区)具体的预征率,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8 09:33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6#
    发表于 2010-7-29 21:14:02 |只看该作者
    税率都有提高了。
    原来有些地方这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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