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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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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1-8 23:14: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面对越来越流行的“股权捐赠”,财政部迅速出手,昨日下发《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附后)。有专家表示,通知出台,目的在于杜绝股权捐赠中“慈善为假,避税为实”的情况。

  10月20日,新华都集团董事长陈发树将其个人持有的价值83亿元人民币的有价证券全部捐出,组建国内最大的个人慈善基金——新华都慈善基金会,引起了社会的普遍猜测和质疑。其实,在陈发树之前,牛根生、曹德旺等民营企业家有同样举动。如此高密度地一起股权捐款,到底是因为什么?

  相关专家认为,中国第一代企业家即将进入大规模的代际交迭时期,因此通过基金的方式来保存资产会成为一种趋势,这其中就包括用于捐赠的慈善基金等,但有些基金则不仅是慈善基金,更重要的是,还可通过基金做持股人。当然,这一方式对税收的结果有天壤之别。

  正因为如此,财政部的通知明确指出,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宁向东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由于股权捐赠在财富价值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国家需要在这方面加强立法,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或立法行动加以规范。从财政部的角度来讲,税收问题也许是最为关键的。宁向东认为,上述文件可能只是一系列立法环节的一个开始。



附件: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21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印发后,为规范境内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捐赠,现就企业以持有的股权(含企业产权、公司股份,下同)进行公益性捐赠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二、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三、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原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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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0-8-1 15:51:14 |只看该作者
嘿嘿,谢谢楼主的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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