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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没取得建筑安装工程发票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林娇    时间: 2009-11-10 00:00
标题: 关于没取得建筑安装工程发票的问题
开发产品确认收入后,还没取得工程成本发票怎样配比成本?在这情况下年度所得税如何申报?
作者: 朵朵爸    时间: 2009-11-10 06:25
(2009)31号文对与工程结算款预提的规定如下:
    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没有取得发票的,最多可以按照按照合同额的10%来预提,计入开发成本。这样的处理也是有前提条件的:
    (1)出包工程已经完成;
    (2)出包工程结算正在办理;
    (3)可能结算的金额有充分的证明依据;
    (4)未全额取得发票。
    也就是说,上述四个条件满足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的10%预提计入开发成本。待工程结算完成并取得全额发票后,对原预提金额进行调整。
    一般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建商签订《工程合同》的金额往往大大低于实际结算金额。鉴于此种情况,建议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对工程合同金额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整。这样,更有利于企业按照本规定预提工程结算款项。
作者: 高英子    时间: 2009-11-10 11:46
明白。。。回答得真好
作者: 林娇    时间: 2009-11-10 12:53
朵朵爸解说得很明白,谢谢!下个月就是年底了,如果没取得全额的工程成本发票,按10%预提是要缴纳很多所得税的吧。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09-11-24 22:40
作为甲方这个问题都解决不了,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税务上存在猫腻,二是你们公司领导有问题.
作者: 林娇    时间: 2009-11-24 23:52
标题: 回复 5# 的帖子
你这样说有点不理解。如果没这样情况
“(2009)31号文对与工程结算款预提的规定如下:。。。。”那就不必要出这样文件了嘛。一个公司什么情况都会有的。
作者: 黑丫    时间: 2009-12-17 14:26
大家回答得很详细,谢谢,路过学习了.
作者: 益龙    时间: 2009-12-17 22:28
原帖由 流水年长 于 2009-11-25 09:36 发表
朵朵爸说明了这个问题的税务规定,对会计处理谈谈我个人看法:
1、31号规定的是所得税问题,所得税的规定不是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当然我们可在业务处理时隔参考税法规定以减少以后的工作量)
2、会计账务处理上 ...

   支持,经常有人把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混淆,流水年长说的很到位
作者: ahhf0116    时间: 2009-12-18 13:18
支持,经常有人把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混淆,流水年长说的很到位


我支持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12-18 21:25
真是长知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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