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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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管征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征办法
随着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保持较为稳定的平均利润空间,因而,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应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合理测定平均利润率,制定出内外资企业统一的预征企业所得税办法。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适应我国加入WT0后的新形势、新要求。
(二)做好按项目结算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申报纳税
房地产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税务机关应及时下企业检查,督促企业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深入企业售楼部,核对预收款和确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以及核实成本费用。必要时,可根据企业报送的售房情况到房产交易机构核对查证,掌握项目的总可售面积、售房价格,核对售房合同及发票,严查"预收账款"及往来科目,促使企业严格依发票管理办法如实开具发票,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日常税收管理,结合纳税评估,实施重点监控
房地产日常管理应充分考虑该行业的特殊性,建立日常跟踪管理档案,及时核销预提成本,作好年度汇算清缴。按照商品房开发的不同时期状态,建议分四个阶段对收入、成本实行跟踪管理。
一是及时了解工程进度,确保按时预征企业所得税。要及时掌握企业预售房的开盘时间、工程进度、售房情况,并建立信息资料档案。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24、25条规定,开发企业在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后,方可取得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此,税务部门应与房管部门密切联系,准确掌握信息动态,做好预售楼款的所得税预征工作。
二是房产已交付使用,但未通过整体综合验收。应督促企业将预收款转入销售收入,按规定预转成本,已结算的按结算合同数,未结算的,依预算合同数加合理预提可预见成本。但应附详细项目说明材料,如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已付工程款的工程进度拨款审批单等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批推执行。
三是房产已交付使用,工程已通过整体综合验收的,应限于本汇算年度内取得结算发票;无法取得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同类型楼层结构商品房平均利润水平按核定利润率征收。
四是现房销售的,应做好余房的结算、清理,以及出租房的核算。同时,要做好售后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已预提成本的发票核销。
(四)进一步明确对几项费用摊销的理解
1.期间费用应列入当期损益处理。期间费用与开发工程的关系并不十分密切,如果将期间费用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在开发产品开发和销售、出租、转让不同步的情况下,就会不断增加开发产品成本,特别在滞销期间,将会使企业造成大量的潜亏,不能及时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这样,不但要增加核算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反映企业开发单位的成本水平和成本管理。因此,建议期间费用的列支,要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致,即除开发期间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以间接费用列入开发产品成本科目外,其余的期间费用不分项目,一律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这既符合税法规定,又便于实际操作。避免税务机关对汇算当年按工程进度分项目剔除的期间费用,要跟踪到以后年度补列支的烦琐工作。
2.物业管理用房成本应列入企业"可售总成本费用"中摊销。随着住宅商品房设计的日趋人性化,小区配套设施越来越齐全,如从早期的门卫、车库到现在的幼儿园、诊疗所、商场等,按有关规定,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能用于销售。因此,可以理解为业主在购买小区住宅时,即拥有物业用房产权。所以,其成本应列入企业"可售总成本费用"中摊销,而面积可从"总可售面积"中扣除。
3.交际应酬费的摊销。笔者建议,先按待摊费用归集,待实现销售收入后的两年内,依销售收入的0.3%摊销完。
(五)加强部门配合,完善协税护税网络
应加强与房管、建委、质检等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沟通信息,加强税收征管。
如与建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取得其审批的综合验收企业名单,督促已交付使用商品房的企业按时结算销售收入,如实核算成本费用,依法申报纳税。同时,要密切与房管等政府部门的配合,争取电脑系统联网,实现资料共享、信息相通,以便适时掌握从工程动工、预售楼房,到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的全过程动态信息资料。对个别账证不健全、征收难度大的个案,应采取内查外调,加强与地税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加大打击力度,以公平税负,为纳税人创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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