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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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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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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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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4-11 16:37: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地税局有关要求,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将对建筑安装业、营利性医疗和教育培训机构、电力行业、金融保险业、通信业、石油化工业、交通运输业、美容行业、餐饮和娱乐业以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情况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前,由被检查对象进行纳税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4月20日止为自查时间。

    二、自查要求。全市所有被检查对象,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我审查并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问题。

    三、自查年度。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缴纳情况。

    四、资料报送。纳税人按自查年度分别填列《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自查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纳税人所属地税机关。自查报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到所属税务机关领取。

    五、自查申报。纳税人自查应补税费于2009年4月20日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六、实施检查。2009年4月26日至11月30日,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将视纳税人自查情况有针对性实施检查。



    特此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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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7-17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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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09-4-11 19:47:51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了,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6-15 11:45:26 |只看该作者
    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8-19 17:51:35 |只看该作者
    详读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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