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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 字体:【大】【中】【小】 | | 行政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本帖最后由 小柳 于 2010-2-7 16:29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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