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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已完工产品取得预收款的所得税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5 08:36: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现我公司楼盘已完工,在没有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已收取了部分诚意金。因为该部分诚意金不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因该楼盘已完工)。
    请问:该情况下收到的诚意金如何缴纳所得税,法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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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9-9-5 09:45:21 |只看该作者
    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诚意金一般是在未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收取的,不属于确认销售收入的范围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24 18:13
  • 签到天数: 15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09-9-5 10:30:18 |只看该作者
    诚意金一般是在未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收取的,不属于确认销售收入的范围---但是否应作为预收房款计缴所得税-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5 09:1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4#
    发表于 2009-9-5 11:21:1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qq1998 于 2009-9-5 10:30 发表
    诚意金一般是在未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收取的,不属于确认销售收入的范围---但是否应作为预收房款计缴所得税-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暂时不需要。但是,一签合同就要。以合同为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5#
    发表于 2009-9-5 11:24:44 |只看该作者
    站长啊,你的回复没在点子上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2-8 12:54
  • 签到天数: 208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6#
    发表于 2009-9-5 15:15:08 |只看该作者
    诚意金不用缴纳所得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3 11:26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09-9-9 15:22: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这也是我正想问的,我想这也是31号文不完善的地方,如果严格按31号处理的话比较复杂。
    如按揭卖房,首付款于收到之日确认收入,余款在转账之日确认收入,而完工产品的会计处理是将首付款与按揭款作为预收账款处理的,在实际交付商品房时结转收入。企业这时需要严格区分完工产品预收收入和未完工产品的预收收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3 11:26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8#
    发表于 2009-9-9 15:25:5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的帖子

    我个人认为不管企业是否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只要达到31号文完工产品确认的三个条件,就要确认销售收入,相应结转成本。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3 11:26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9#
    发表于 2009-9-9 15:29:3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的帖子

    对于未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按计税利率确认所得,当开发产品符合计税收入确认条件时,也就是达到31号文完工三条件时,应重新按照已收价款确认计税收入和对应的计税成本,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需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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