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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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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5-7 12:21: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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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9-5-7 12:23:12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政策解析

    (一)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对2009年起新工啇注册登记的纳税人,以缴纳的主体税种划分,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逐步过渡和实现新办企业纳税人在一个税务机关管理。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占25%以上的,全部在国税征收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全部在国税征收管理。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强调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同一税务机关管理,既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又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五)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以缴纳的主体税种划分征管归属。难于划分的,原则上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凡第一项业务属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凡第一项业务属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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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9-5-7 12:24:36 |只看该作者
    一般来说,2009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现在都应该归地方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5-7 13:56:55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话管理起来更人性化和科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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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7-1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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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5#
    发表于 2009-7-4 10:05:31 |只看该作者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我公司是06年注册成立,所得税在国税缴纳。如果现在新注册一家公司,把原公司注销,作为新增企业,流转税和所得税都改为地税缴纳,不知可行?国税会不会有问题?请教各位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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