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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项目现场已使用的售楼部和样板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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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oteman
时间:
2009-6-22 15:11
标题:
项目现场已使用的售楼部和样板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项目现场已使用的售楼部和样板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它应当和条例所说的"基建工地的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的性质一样,在施工期间免房产税,大家认为呢?
作者:
王泰
时间:
2009-6-22 17:44
应该属于临时建筑吧。
作者:
许仙
时间:
2009-6-22 20:17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件中规定的是施工单位使用的免房产税,售楼部是建设单位使用的,这个很难说了
作者:
许仙
时间:
2009-6-22 20:19
临时售楼处,我的理解是不符合财税地字[1986]8号中免征房产税的临时性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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