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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关于联合开发的问题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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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6-23 09:25: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清包”的方式将总造价约六千万的工程包给某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其中五分一的部分,将出售给某事业单位。目前已收到该事业单位的预付购房款800万元,公司老总认为这笔业务如果做“销售房产”会增加税负。而“联合开发”的形式,将会使税负降低。

我的疑惑是:1、六千万的工程,事业单位出资1200万,其余的包括土地和资金全部是我公司出的,这样的联合开发,在税务方面能说的过去吗?
2、我们公司不可能与该事业单位再成立什么合资企业,所以,如果联合开发的说法成立,具体账务该怎么做?工程结束后,五分之一的房产算做该事业单位的,我们给他们出具什么发票或证明,绕了一大圈,真的可以少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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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1-11-28 13:56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09-6-23 10:58:48 |只看该作者
    联合开发,必须在工商局注册,税务局才认可,你们自己签订协议,税务局不认可。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10 10:03
  • 签到天数: 73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9-6-23 14:16:2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没明白你合谁"联合开发"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6-24 09:09:19 |只看该作者
    已经咨询过税务机关,税务的回答是:联合开发形式早些时候的确可以避一些税,但后来,一切形式的联合开发,都没有避税作用了,无论你联合开发的形式是怎么样,如果最后是分配房屋,都视同销售。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6-24 09:10:3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的帖子

    “六千万的工程,事业单位出资1200万,其余的包括土地和资金全部是我公司出的,这样的联合开发……”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7-16 15:38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6#
    发表于 2009-6-24 09:24:12 |只看该作者
    楼主所说的联合开发应该是指联营的形式吧,但还是不清楚一个地方!如果联营的几个单位方其中有部分将房屋转为自用,这种情况税务是认定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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