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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汶川地震过后房贷还需要还吗?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6-20 06:19: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首先,针对房屋抵押贷款已办理,但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形,笔者认为购房人无需继续归还房贷。理由如下:第一、房屋被毁后已不能实现购房人买房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购房认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为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如果按揭房屋在交付使用前因地震导致毁灭,购房者可以房屋灭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相应也可以解除,故购房者无须承担继续还贷责任。

      其次,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的,购房者则无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也不能因此要求解除贷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购房人所购房屋在震前即已交付,那么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要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因地震所导致的房屋毁损的风险也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针对购房人因房贷所签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受地震影响,购房人可能暂时无力归还贷款,但这并不能成为免除购房人还贷的理由。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购房人有权依据上述之规定,在及时将房屋受损情况、购房人目前还款能力情况及时通知银行的前提下,同时请求银行同意购房人延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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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7 12:0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09-6-20 17:59:51 |只看该作者
    不应该叫人家还的。那么可怜了,还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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