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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关于国税发(2009)31号文的工程结算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6-1 20:35: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房地产新31号文: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另外根据江苏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9〕79号文:
        四、关于预提(应付)费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可以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发票不足金额据以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是指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预提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总金额。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本人理解,工程项目已出工程决算书,且该决算已经工程造价审计确认后,应理解为工程已办理结算,至此工程结算的计税成本应可以此为据,在这种情况下应可以突破上述10%的限额规定,比如说开了结算总额的80%的发票,支付了80%的结算工程款,应该可以按结算工程总额计入计税成本,而上述文件仅是针对于仅有预算,或出决算但甲乙双方尚未确认结算金额等条件下适用.
    可现在实际遇到税务人员存在将结算理解为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开具发票与付款同时达到90%才予认可.
    我还是感觉这与文件规定本意是有一定出入的,想看看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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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6-2 13:05:00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6-3 09:08: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12-31 16:08
  • 签到天数: 72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09-6-3 10:47:56 |只看该作者
    目前咱们国家真正的税法 就是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 其余的说是税法充其量也就算是个部门规章 解决办法就是执行税法的 一定不能解释税法 否则一手当运动员 一手当裁判员 这样有失法律的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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