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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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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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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3-28 16:30: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达到完工条件后,应及时确认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已销售开发产品成本,结转的已销售开发产品成本必须真实合法。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房地产企业未能及时取得合法的成本列支凭证,导致实际结转的销售成本偏低、后期形成亏损无法解决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在年度中达到完工条件的,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合理确认收入及成本。
    第一,完工后办理季度申报时,对于建安成本,如果未能及时取得合法凭证,可以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安成本预算总额乘以80%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中。如果实际取得的建安成本合法凭证总额已超过建安预算成本的80%,可据实确认计税成本。
    第二,计税成本中除建安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项目(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方可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中,不得根据预算成本进行估算。
    第三,根据31号文件规定计算准予扣除的已销开发品计税成本。
    计算公式:
    成本对象总成本=申报时取得合法列支凭证的开发成本(除建安成本之外的开发成本)+建安成本预算*80%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二)年度终了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允许扣除的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并能够提供真实合法的列支凭证。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的发票,可以计入汇缴年度成本对象总成本中,计算允许扣除的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截至汇算清缴结束尚未取得发票的部分,不得计入汇缴年度成本对象总成本中,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待实际取得后按31号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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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1-11-15 16:29:2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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