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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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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税三方案比拼 出售变代建胜出 | | www.jsgs.gov.cn 2008年01月09日 21:56:01 编辑:金冈 来源: 中国税务报 |
A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以5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对土地进行开发。2006年8月,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已经增值到2000万元。A公司决定于2006年11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普通住房)。经测算,预计商品房销售收入约为55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约为300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其他扣除项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税费约为335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增值税抵扣项和350万元的期间费用列支项目,不含土地增值税)。当地契税税率为3%。
A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
增值额:5500-3000=2500万元;
增值率:2500÷3000×100%=83%;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00×40%-3000×5%=8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850)×33%=429万元。
A公司应纳税合计为850+429=1279万元。
方案一
在开发土地之前,A公司可将该土地作价2000万元投资成立B公司(非房地产企业),然后再由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最后再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投资环节、合并环节以及商品房销售环节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测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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