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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出租开发产品未转入固定资产摊销的成本可否在税前扣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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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5-23 20:20: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出租开发产品实质上是经营性房地产,但在帐务上未体现,能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税前扣除摊销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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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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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5-23 22:15:04 |只看该作者
新会计准则对出租性房地产进行了统一规范,将对外出租的房产、对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统一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进行核算。从而将投资性房地产与企业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固定资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而准备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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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9-5-23 22:17:45 |只看该作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的房地产,只有在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将自建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在建成后不同时开始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应先确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开发产品。自租赁日起再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将在本章第三节进行介绍。)  自行建造或开发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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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5-23 22:29:11 |只看该作者
对投资性房地产,在每月末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个人认为"出租开发产品"应属于新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应该可以在税前扣除摊销的成本!!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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