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20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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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十五条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确定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及建筑物的价款,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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