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3-28 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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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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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项目贷款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的条件有三个:(1)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2)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3)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土地增值税在对扣除项目列举时,前两项显然没有包括项目贷款利息,而是将项目贷款利息归入扣除项目第三项即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财务费用处理
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项目贷款罚息处理不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这是我的学习笔记,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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