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2-2-24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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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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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0月份新来一房地产公司做会计,该公司是2005年成立,公司的业务招待费一直按之前的[2006]31号文中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因此至今帐务处理上,对于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一直记入“长期待摊费用/营销费用/业务招待费”。12月公司开始预售,有收入100万,12月还有1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从2005年至2009年底公司共发生业务招待费300万。请问在帐务处理上如何做帐。我想到了两个方法,麻烦大家看看哪个方法可行。
1、A、对本月发生的1万元业务招待费入帐:
借:长期待摊费用/营销费用/业务招待费 1万
贷:库存现金 1万
B、年终按预收收入100万计算当期业务招待费扣除金额:100万元*5%。=0.5万元
借:营销费用/业务招待费 0.5
贷:长期待摊费用/营销费用/业务招待费 0.5
从2010年开始每个月都这样做两笔分录。但我又觉得这样做违背了企业所得税规定,而且[2009]31号文中也无业务招待费三年摊销的规定。矛盾中~~~
2、A、因为本月开始有收入,从本月开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万元:
借:营销费用/业务招待费 1万
贷:库存现金 1万
B、年终清算时,因预收收入有100万,可抵扣0.5万,还有0.5万做为调整项目。
如果这样处理:那我公司帐上的“长期待摊费用/营销费用/业务招待费”300万元,如何摊销???矛盾中
麻烦各位高手,版主帮帮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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