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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按揭会计处理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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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2-12 14:2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虽然假按揭是违法的,但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很小,不过好在这几年随着银行监管的加强,此种做法已经不多。但随着市场环境的恶化,仍有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我们作为财务人员即然想要吃这碗饭总要进行会计处理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不纳税法和纳税法二种:
1、不纳税法:房地产企业支付办理“假按揭”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手续费用,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假按揭”贷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或者“其他应付款”;(这里不通过“预收帐款”科目核算,主要是和正常销售区分开来,避免给日常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日常按期计提利息支出,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企业分期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应分别借记“预提费用”及“长期借款”两个科目,贷:“银行存款”科目。当然如果假按揭贷款用于项目开发,则应将项目开发完毕前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成本对象中,而不计入期间费用;因此此时上述事项会计处理时涉及的“财务费用”科目,应相应变更为“开发成本”科目。
2、纳税法:
房地产企业支付办理“假按揭”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手续费用,应借记“管理费用”等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假按揭”贷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预收帐款”,在这里通常会按规定缴纳预征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日常按期计提利息支出及本金,挂记“其他应收款”科目(通常会挂个人或专门的子明细),等到归还时一次性冲其他应收、预收帐款,公司承担的利息部分一次性直接进违约支出。
由于其违法性不管怎么处理都有一定的风险,第一种处理方法很难得到税务通过,在实践中使用的不是很多,第二种成本则相对较高,要先缴纳相关的税费,并无法税前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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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3 16:17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08-12-12 14:33:14 |只看该作者
    其实都一样,查到了还是要补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23 20:49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08-12-12 15:46:11 |只看该作者
    不能在房产公司帐务处理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8-12-12 19:23:0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一切从头开始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8-12-12 23:51:57 |只看该作者

    探讨

    刘振强先生,您好,我想与您探讨这一题目。您所讲的这两种方式假按揭肯定都要将物业归于个人的名下,这个本金归还从哪里出账?我们的公司账上的钱怎么能够名正言顺去归还个人的按揭呢?税务检查出来明显通不过,二种假按揭都不需要结转成本吗?您讲第一种处理方法很难得到税务通过,那么第二种方法虽然预缴了税金,税务人员会同意默许这种行为吗?我想按第二种方法处理应按销售处理,并结转成本、确认收入,按揭款到了公司算为当期收入,这样税务不会有异议。因按揭后如该物业已经不在企业名下了,今后要真正出售只能从假按揭人的名下按二手房过户给别人(也可企业回购,但一进一出税费不少),企业不能在今后真正销售时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日常按期归还假按揭的计提利息支出及本金,挂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是可以的,到该房屋真正销售后收到了售房款还给公司便平了账,只是后来的售价如高出假按揭很多,那么这又涉及到偷逃营业税和所得税了,反正是违法了,如果公司内部人员知道这一秘密捅出娄子来可就亏大了,您还有什么好建议吗?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8-12-15 14:0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的帖子

    首先假按揭是没有本金的,开据假的首付款收据而已,其实是没有收到首付款的,只是套取了银行贷款的那一部分资金而已,故有的公司也叫"套贷".还按揭的时候通常是用暂挂个人借款以个人的名义还款,我认为通常套贷是不结转收入的,即不办理房产证及交房等一系列手续的,而是在还款的时候做退房处理.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8-4 12:28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7#
    发表于 2009-9-19 20:20:47 |只看该作者
    假按揭就是要当真的做。至借款的费用的支出是不应该在费用账中出现的,这等于罢明了是假按揭。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28 13:28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8#
    发表于 2009-9-21 17:36:01 |只看该作者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与成功者同行,择善而从,不善而改。
    学习学习
    辛苦了楼主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99-1-1.html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09-11-16 19:48:56 |只看该作者
    学习啦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5-21 09:20
  • 签到天数: 2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0#
    发表于 2012-2-28 17:33:0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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