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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地产动态】2024年第五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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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0-16 15:56: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说明: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九鼎财税说

    【地产动态】2024年第五期

    目录:

    一、北京市
    二、上海市
    三、广州市
    四、深圳市
    五、福建省
    六、河南省

    一、北京市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京建发〔2024〕40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二、居民家庭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购买二套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五环内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3年及以上;购买五环外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2年及以上。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四、居民家庭购买通州区商品住房,按全市统一政策执行。五、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六、对二孩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上浮40万元。七、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及时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八、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抓紧出台支持“好房子”建设的举措,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发挥“白名单”作用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持续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30日

    二、上海市

    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24〕50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因城施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限购政策(一)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单身人士购买外环外住房的,购房所需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二)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套数方面享受沪籍居民家庭的购房待遇。(三)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实施更加差异化的购房政策,对在新片区工作、存在职住分离的群体,在执行现有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可在新片区增购1套住房,促进职住平衡。二、优化住房信贷政策(一)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进一步减轻购房人房贷利息支出。(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实行差异化政策区域的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比例相应调整。三、调整住房税收政策(一)调整增值税征免年限,将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5年调整为2年。(二)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及时取消普通住房标准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减少住房交易成本,更好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广州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函〔2024〕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回应群众关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的各项限购政策。本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29日

    【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9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6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住房限购政策
    此前,我市《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38号)规定,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为住房限购区域,在限购区域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不含120平方米)住房不限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单身人士能提供购房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限购区域分别限购2套和1套住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及以下)。
    本次限购政策调整后,本市户籍、非户籍居民家庭和单身人士在全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不再审核购房资格,不再限制购房套数。
    二、执行时点
    政策调整自2024年9月30日0:00起施行,原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四、深圳市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建字〔2024〕2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分区住房限购政策(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下同)限购2套住房,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下同)限购1套住房。在执行上述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在盐田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范围内,可再购买1套住房。(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成年单身人士限购1套住房。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范围内购买住房,需提供购房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在盐田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范围内购买住房,无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执行上述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可再购买1套住房。(三)深汕特别合作区按照其现行政策执行。二、取消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转让限制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可上市交易。三、优化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价格备案流程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抄报区级住房建设部门。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居住用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另有约定的,按照原约定执行。四、调整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5年调整到2年。五、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一)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二)购房居民家庭及成年单身人士名下已有住房无按揭抵押登记或只有一套按揭抵押登记(含抵押合同备案信息),新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可适用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三)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可适用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四)深汕特别合作区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15%,取消利率下限。六、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推动建立“人、房、地、钱”联动新机制,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情况,优化调整住宅用地规模、布局和结构。开展现房销售试点,逐步提高新供应用地的现房销售比例,有序推进销售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2024年9月29日
    五、福建省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建房〔2024〕14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用好城市调控自主权。支持各城市因城施策取消住房限购、限售、限价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已取消的要全面落实到位,未取消的要抓紧评估、应调尽调。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支持各地根据多孩家庭、租赁住房等实际,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二、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政策。10月1日起,全省九市一区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由25%下调至15%,不再区分首套和二套住房。落实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在10月31日前统一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利率实施批量调整,鼓励省内法人银行尽快落实政策、提前完成批量调整工作。三、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四、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鼓励各地在国庆期间举办房展会,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放购房补贴,引导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公司开展线上线下营销让利,支持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以团购方式组织职工购买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团购优惠。支持各地探索实施商品住房“以旧换新”、“以小换大”,有效释放存量改善性需求。支持有需求的城市购买符合相应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加大房地产市场正向宣传引导,精准解读最新政策,稳定市场预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30日
    六、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家单位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豫建房 〔2024〕24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河 南 省 财 政 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2024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稳进向好部署要求,统筹征收回迁安置和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支持住房消费

    1. 取消商品住房限制政策,购买商品住房 (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需审核购房人资格。取消商品住房 (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 (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即可转让。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2. 加大购房补贴、契税补贴、人才购房补贴力度。鼓励各地自主制定补贴措施,对个人消费者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适老化改造等所需物品和材料给予补贴,每套最高不超2万元。

    3. 支持各地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对多子女家庭、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可提高20%的贷款额度,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和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商转公、组合贷业务,更好支持居民购房需求。

    4. 持续开展购房节、家装焕新等住房联动促销活动,引导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公司等主动让利优惠,降低居民购房成本。结合产业导入,支持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通过团购商品住房方式集中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鼓励开发企业给予团购优惠。

    5. 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参与 “以旧换新”,国有企业收购的二手住房可对外出售或用作租赁住房、人才房、保障性住房等,各地政府要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提前明确收购和配售、租赁的定价机制和管理办法等。大力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促进“旧房优先卖、新房优惠买”,实现交易达成。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 加快推动降低存量房贷利率、优化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等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7. 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完善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一银行一审计”机制,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在建已售难交付商品住宅项目进入 “白名单”,加大 “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力争 “白名单”项目融资满足率不低于70%。

    8. 加快 “白名单”问题项目整改修复,对已纳入 “白名单”的问题项目,压实各地主体责任,加大问题项目整改修复力度,确保在2024年底前全部整改修复合格。

    9. 对住房租赁企业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于租赁住房的,可享受当地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银行机构按照 《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银发 〔2024〕2号)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

    三、严格控制增量供应

    10. 加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市、县,暂停新增住宅用地审批并严格控制新增住宅用地出让。根据非住宅用地存量以及待售库存,审慎新增商办、公寓等非住宅用地供应。

    11. 严格控制新增住房供应节奏,从严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在建项目加强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衔接,新建项目原则上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审批,促进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

    12. 郑州、开封、济源示范区加快推进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鼓励其他地市拿出优质地块,探索现房销售。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支持各地创新探索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委托住房公积金中心监管等模式。

    四、进一步优化存量

    13. 支持省属国有公司作为存量房源收购主体,与市县国有企业加强合作,在满足相关规定和基本条件,且市县已建立完善配套政策的前提下,市场化、法治化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积极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支持市县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 《关于河南省财政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财综 〔2022〕77号)相关规定,省财政继续按照不超过2%的贴息率予以支持。

    14. 在推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到对被征迁居民进行安置的,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鼓励优先采用房票安置或 “以购代建”方式安置。

    15. 支持各地按照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4〕104号),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时间,根据建筑面积占比对相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住宅用地,鼓励各地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优化规划条件、改善基础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高品质 “好房子”。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支持各地综合考虑当地住宅、非住宅去化周期等因素,在依法收回土地后,依规依程序进行调整。

    五、提高供应质量

    16. 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优化调整房地产项目计容面积、公摊等建筑设计规则,提高商品住宅得房率。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7. 以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加强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严把工程质量,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 “好房子”,提升住房品质。

    18. 推动物业服务标准化,健全物业服务成本监测和价格调整机制,推动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创新物业服务方式,提高物业服务智慧化水平。

    六、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19. 统筹考虑人口、住房、土地、金融等多方面因素,科学谋划编制城市 “十五五”住房发展规划,推动 “人房地钱”有机联动。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编制县域 “十五五”住房发展规划。

    20.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公共建筑、经营性房屋强制体检与居民自住房自愿体检相结合的住房体检制度,积极发展住房保险产品,拓宽维修资金来源,为房屋提供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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