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一罚〔2024〕**号 案件名称 **木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资金回流形成闭环。为了查清资金流,根据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金额与交易账户转账记录的时间、金额之间的对应关系,我们调取了该企业银行账户、蒋巧娥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对其下游资金流向进行了分析,发现了资金回流。 具体情况如下:(1)2016年4月14日徐州天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户110602640921017****收款上海翎博贸易有限公司(913****65R)货款200000元,同日200000元全额转给蒋巧娥,同日蒋巧娥又全额转给刘兴娟个人账户622848003132217****,刘兴娟系上海翎博贸易有限公司监事,资金回流形成闭环;2016年5月19日徐州天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户110602640921017****收款上海翎博贸易有限公司(913****65R)货款5笔共计967500元,同日5笔全额转给蒋巧娥建行账号621700125000911****,同日又分5笔合计936441元转给刘兴娟个人账户622848003132217****,刘兴娟系上海翎博贸易有限公司监事,资金回流形成闭环;2017年2月20日徐州天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户110602640921017****收款上海翎博贸易有限公司(91310118074838965R)6笔货款共计1112390元,同日6笔全额转给蒋巧娥建行账号621700125000911****,同日又分6笔合计1062333元转给刘兴娟个人账户622848003132217****,刘兴娟系上海翎博贸易有限公司监事,资金回流形成闭环。徐州天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6-2017年合计给上海翎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5601738.45元,税额952295.55元,总额6554034元,通过资金流分析,基本全部回流,涉嫌虚开。 (2)2017年7月11日徐州天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0602640921017****公户收款东阳市利和农林科技有限公司(91330783325538781M)货款3笔合计1170000元,同日3笔全额转给蒋巧娥建行账号621700125000911****,同日3笔合计1123736元转给王仕瑶银行账号622848038285810****,王仕瑶系东阳市利和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资金回流形成闭环;2017年11月3日徐州天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0602640921017****公户收款东阳市利和农林科技有限公司(91330783325538781M)货款349300元,同日349300元全额转给蒋巧娥丰县农商行账号623066193100080****,同日又分7笔合计349300元转给王仕瑶银行账号622848038285810****,王仕瑶系东阳市利和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资金回流形成闭环;2018年6月1日徐州天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0602640921017****公户收款东阳市利和农林科技有限公司(913307833255【九鼎财税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862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862 法人证件号码 3****************0 法人姓名 王**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29万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2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案例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一 罚 〔2024〕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7******K94C纳税人名称 **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宋**案件名称 **物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取得泗阳运商快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开具的应税服务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费”的6份增值税电子专票,金额568,807.32元,税额51,192.68元,价税合计620,000.00元,并于2021年10月对上述6份增值税电子专票进行了账务处理,抵扣进项税51,192.68元。你单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文樱支行(账号:15414801040003809)于2021年8月20日分8笔支付给泗阳运商快达运输有限公司(账号:3213230161010000095486)预付账款共计720,000.00元;通过对你单位股东刘莉的账户进行检查,发现刘莉于 2021年8月20日收到王波(账号:6212260200154426361)的资金回流款685,440.00元。增值税方面,根据上述证据资料,认定你单位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在2021年10月份抵扣的上述进项税款51,192.68元,应全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增值税51,192.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你单位 2021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51,192.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83.49元。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51,192.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83.49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少缴的增值税51,192.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83.49元处50%的罚款,共计罚款27,388.0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5,59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791.75元。处罚生效期 2024-05-28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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