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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暂估入账多列成本被稽查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5******YH39 纳税人名称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一 罚 〔2024〕* 号 案件名称 **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2年4月份把暂未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以暂估金额108,125.00列入主营业务成本,在2023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之规定。(一)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单位以暂估金额108,125.00元入账的通行费发票因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2,703.1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补缴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2,703.1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351.57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1-24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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