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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三罚[2023]**号
案件名称 **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2020年10月29日,检查人员对你单位上游供货企业**科贸有限公司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二),对你单位进货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贸有限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供了2011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向你单位供货清单。你单位2011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从**科贸有限公司采购242631484元,另外返利29773890元,合计272405374元。你单位报送的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显示期末存货余额为13439743元,报送的期间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为180729773.99元,与其采购清单有较大出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资料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检查人员建议对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根据10%成本利润率计算征收。 (一)增值税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进货情况调查取证,向其上游供货企业**贸有限公司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二),徐州**贸有限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供了2011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向你单位供货清单。检查人员通过其采购确定其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回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其2011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计少缴纳增值税7977666.27元。具体计算明细见附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应按百分之七的税率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其2011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计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56132.73元。 (三)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应按 “购销合同”税目依万分之三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其2011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计少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城50464.20元。具体计算明细见附表。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本次检查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根据应税所得率4%计算征收。 1.2011年度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8209597.10元,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利润率为4%,其应纳税所得额=8209597.10*4%=328383.88元,应纳所得税额=328383.88*25%=82095.97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312.50元,应补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邵* 处罚结果 分别对你单位 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增值税罚款4228139.19元。 2015年至2018年企业所得税罚款1110115.60元。 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93665.86元。 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印花税罚款16543.9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8-0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8-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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