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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企业虚开发票被移送公安查处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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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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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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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4-6-11 18:41: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税一稽送达公告〔2024〕 **号
    **福商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04月28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一稽处〔2024〕**号
    **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3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洪泽县岔河镇江淮中路10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虚假、相关人员无法联系
    你单位注册地址为洪泽县岔河镇江淮中路10号,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未找到你单位。根据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江淮居民委员会证明,该处无此单位经营,也没有听说过辖区内有此单位,由此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经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于倩,电话提示已停机,电话联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何某,电话接通,对方表示自己不叫何某。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
    2.虚开增值税发票
    (1)根据协查资料,你单位接受海南科麦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5年6月26日,发票金额合计25644444.54元,税额合计4359555.46元,价税合计30004000元,已于当月认证抵扣,之后未进项转出。你单位在2015年5月至8月开票并申报,之后未开票,9月和10月零申报,从11月起至今未正常申报,之后于2015年12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原因为走逃失联。
    (2)根据税收大数据平台查询的上下游交易情况,你单位2015年度接受74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107943476.61元,税额合计18349792.54元,价税合计126293269.15元,主要交易方为接受紫金矿业集团(厦门)销售有限公司、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等,货物名称为原料金、金条等。2015年度对外开具9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9655493.54元,税额合计15241435.39元,价税合计104896928.93元,主要交易方为大城县福久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环美净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广元市裕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货物名称为废钢、废纸、废铁、钢坯、碳钢板等。你单位进销品名不一致,金额不配比,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
    (3)经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发现你单位2015年对公账户资金交易简单,与上下游交易情况不符,存在大量交易未付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证据二: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证据三:电话记录,证明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不知情
    证据四:税收大数据平台打印的税务登记信息,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证据五:税收大数据平台查询的上下游交易情况及认证信息,证明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
    证据六:调取的你单位的对公账户资金流水,证明你单位资金流异常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2015年接受74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107943476.61元,税额合计18349792.54元,价税合计126293269.1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单位2015年对外开具9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9655493.54元,税额合计15241435.39元,价税合计104896928.9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决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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